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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行业津贴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7-08 07:23:50点击量:

  

关于调整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行业津贴标准的通知(图1)

  1986年我省对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了特殊行业津贴,对于提高殡葬职工的工资待遇,鼓励他们安心做好本职工作,发展殡葬事业起了积极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殡葬事业单位职工现行的特殊行业津贴标准已明显偏低。经研究决定,对我省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特殊行业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殡仪馆(火葬场)工作人员,直接接触尸体的接尸工、防腐消毒工、整容工、尸体冷冻工、火化工的特殊行业津贴,每人每月提高到80元;间接接触尸体的接尸车司机、追悼厅和骨灰堂的管理服务人员、旧坟搬迁工,每人每月提高到55元;殡仪馆(火葬场)的行政管理人员和经营性公墓的管理人员、职工,每人每月提高到40元;殡葬管理所的工作人员,每人每月提高到20元;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殡葬管理的工作人员,到殡仪馆(火葬场)、公墓调查或检查工作期间,每人每天享受津贴标准1元。

  三、 被评为国家一级、二级、三级殡仪馆(火葬场)时,职工每人每月可分别增发30元、20元、10元特殊行业津贴。此项津贴从授予(变更)等级馆称号的下月起发给;被取消等级馆称号时,从取消的下月起停止发给。

  四、 上述人员工作岗位发生变动或不从事殡葬事业工作时(包括离、退休后),从工作岗位变动或不从事殡葬事业工作的当月起变更或停发特殊行业津贴。

  五、 所需经费从单位经济收入及现行工资渠道解决。亏损单位和经济效益差的单位,由民政局掌握,可适当减发特殊行业津贴。

  六、 本通知从1998年元月1日起执行。青民发(1986)第117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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